[独家]行业协会是政府管理的“助手” 不应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
据《新华网》8月14日消息,反垄断法实施5年来,工商部门共查处并结案了12起垄断协议案件,其中9起是由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在这12起案件中,涉及到建材行业的有3件,内容均是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
新华网还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反垄断执法处处长曹红英8月14日表示,当前行业协会涉及垄断协议问题比较突出,要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和组织者。曹红英指出,行业协会在引导和规范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行业协会行为天然具有联合行为的特点,因此往往隐含着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一般来说,当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协会很可能偏向成员和协会的局部利益。特别是行业内一些大企业,会利用它们在协会中的主导地位,组织行业内经营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时协会就成了经营者进行联合和达成协议的场所。这次公布的垄断协议,不少是由协会的大企业成员单位主导的。
最近“行业利益”一词频频出现,在有的行业自律与协调公约(草案)中就使用了“行业共同利益”,要求公约的成员单位必须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在这里,甚至把行业利益不恰当的提到了与国家利益相提并论的境地。
“行业”一词是指工商业中的类别,泛指职业。“利益”一词是指好处,在利润一词解释中第一项意为利益。在市场中,是否存在“行业利益”,似有。如统计某行业利润是多少,同比是升还是降。但在实际上,曹红英说的具代表性,即协会成员和协会的局部利益,使所谓行业利益落实到了成员和协会。单说行业利益显得有点“虚无缥缈”,落实到了法人才是实的。于是不乏会出现行业内一些大企业,利用它们在协会中的主导地位,组织行业内经营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时协会就成了经营者进行联合和达成协议的场所。达成了所谓的“自律条款(公约)”、“办法”、“合同”等,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
《新华网》评论“值得警惕的行业协会垄断身影”(8月14日)指出,从维护企业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到提供专业服务,建立行业自律,再到参与法规制定、影响政府决策,行业协会承担重任,作用不可或缺。还指出,行业协会作为政府管理的“助手”,规范行业发展的“能手”,本应是联合企业力量、促进行业自律的社会组织,却成了一些企业或者个人组织价格联盟获取垄断利润的“枪手”。其结果,不但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和行业效率提高,伤害的是企业的创造力和行业健康程度,失去的是老百姓的耐心和信任。如果行业协会自定位是行业利益维护者,则易从“助手”和“能手”演变为“推手”和“枪手”,淡化了自己该做的事,或做了自己本不该做的事。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是企业利益所在,其核心是自主经营。而行业协会(商会)则是为企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不应是获得或维护利益的主体。
从市场发展看,有的行业兴旺,有的行业衰落比比皆是。新兴行业的兴起,夕阳行业的退出也是层出不穷。从这意义上,企业的兴衰离不开行业,离不开行业协会。但行业协会维护的是企业权益,不可认为有了行业利益才有企业利益,“行业”不是法人,不是市场主体。正如《新华网》评论所说,企业需要的,是一个可以代表利益诉求、规范市场行为的代表;群众期望的,是在协会的规范下健康发展的产业。行业协会变身“垄断推手”的问题之所以屡屡出现,从本质上来讲是自身身份的错位和外部监管的缺失。
最近国家有关部门依据《反垄断法》对一批垄断案件进行处理,制止垄断行为、保护了市场竞争和维护了市场秩序,维护了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让我们认识到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反垄断法》在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方面的重要性和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编辑:许玉婷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