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出台意见应对建材涨价 规避价格风险

2008-09-08 00:00

  湖北省建设厅近日出台《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以便为建筑领域一些施工单位适当挽回一些损失。近来,各类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令施工方颇感“吃不消”,有的甚至影响到了施工进展。

  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以及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都是建筑工程的主要用材。省建设厅人士介绍,去年下半年以来,这些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涨幅已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固定价格合同:三个原则

  该指导意见规定,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是: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可调价格合同:参照调整

  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调整意见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格合同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同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价差。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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