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1-9月获退税3500万元

2005-10-12 00:0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字[2001]198号文件规定,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经唐山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部于2005年9月30日收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还增值税1500万元,全部计入当期利润总额。

  公司本部1-9月份累计收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还增值税3500万元。去年同期本公司收到的增值税退税为3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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