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水泥收到增值税退税款1232.16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具体通知》(青国税函【2008】60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的规定,近期,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助金圆”)及青海青海湖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湖水泥”)分别办理完成了水泥产品增值税相关退税手续,并收到相关退税款如下:
2015年10月至本公告日,互助金圆累计收到水泥产品增值税退税款1080.22万元;青海湖水泥累计收到水泥产品增值税退税款151.94万元。互助金圆及青海湖水泥合计收到增值税退税款1232.16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2015年度合计收到增值税退税款3029.59万元,并将计入公司2015年的当期损益,上述退税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将以公司后续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编辑: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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