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用量不足!混凝土企业被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5月11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兴市监处罚﹝2026﹞169号,对江西兴国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处以1.540572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191037万元。
违法行为类型: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报告编号为2025ZHM06333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进行C15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低于报告标明的单方水泥用量140kg的生产记录共有119.67m³,销售均价为257.47元/m³,销售总价为30811.43元,原材料成本为15356.43 元,3544.63元的增值税,扣除上述两项生产成本为11910.37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1910.37元,货值计人民币30811.43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