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约1819万元!大理水泥(集团)逃避缴税等行为被处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对大理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税收管理,逃避缴纳税款,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处以约1819.07万元的罚款。
违法事实
以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内容
处50%的罚款共计12,356,842.5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第五类“税款征收类”第45项第一档基准“扣缴义务人配合检查、调查,并在检查、调查期间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201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667,671.77元处50%的罚款共计5,833,835.9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