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峰”推行销售人员风险抵押制度
如何把货销出去,把款收回来?该公司对全体营销人员实行了风险抵押金制度。规定全体销售业务经理和业务员必须参与风险抵押,并规定了风险抵押金的最低额度:销售业务经理必须缴纳3万元/人,原有销售业务员缴纳2万元/人,新聘业务员缴纳5万元/人,重新聘请的业务员3万元/人。按照销售合同终身负债制的原则,对未按合同规定操作而不能及时收回货款,或在合同供货完毕后造成损失或有潜在销售风险的,则全额明确到责任人;如果销售风险抵押人员的实际风险损失额达到风险抵押金数额,按风险损失额办理风险抵押赔付手续;如果销售风险损失由销售风险责任人赔付后在有效期内收回的,按收回金额返还个人风险抵押金,但由该公司其他机构或通过司法途径收回的,由风险责任人承担其所发生的费用。
为了配合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实施,该公司还修订了经济责任制,在制度和考核上向业务员倾斜,使销售人员在承担风险和压力的同时,更能体现回报,并对评选“星级业务员”和“销售功臣”的考核指标也进行了量化和细化。为健全激励机制,该公司还设立了奖励基金,对业绩突出的销售人员进行专门奖励。
由于措施得力,公司已形成了生产围绕销售转、销售围绕市场转、全厂围绕市场转的可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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