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 规范中再次上路

2006-09-04 00:00

  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即将于2006年9月8日正式实施


  新规强调经济安全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首次强调了经济安全。《规定》指出,外商并购境内企业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的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商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商经营的产业,外商不得并购相关企业。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今后,涉及以下四个领域的外资并购将得到商务部的重点“关照”: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如果外商并购有可能导致这些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移,当事人应向商务部申报。如果没有申报,但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会同相关部门要求终止并购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等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此外,有关部门还将对相关外资并购发起反垄断审查。如果外商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投资者应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报告: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虽未达到前款所述条件,但是应境内相关企业、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工商总局认为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商作出报告。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举行听证会。

  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外资大量进入和并购国内企业,必然引发产业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制造利用外资方面的政绩,毫无产业安全意识,支持国内企业接受跨国公司的兼并。如果不加防范,跨国公司就有可能在我国某些行业形成垄断局面,而国内长期形成的人才和技术积累也将拱手送给外方。

  产业目录重新修订

  外资并购要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操作。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司司长胡景岩就此表示,商务部正在对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重新修改,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此外,国家对外资并购控制得很严,一般外资进来也不容易失控。

  胡景岩强调:外资并购领域是否有所限制是个重要问题。因为经济形势变化较快,部分产业出现宏观调控,部分产业的发展环境也有所改变,因此,2004年底修订、2005年初实施的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正在重新修改。外资并购要按照产业目录进行操作,这是个必须把握的大原则。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商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商经营的产业,外商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不符合要求的,就要进行调整。

  胡景岩表示,在批准其它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时,各级商务部门都有权力审批,但唯独设立并购的方式,仅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门有权审批。鼓励类产业,1亿美元以上的由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1亿美元以下由省级部门审批;限制类产业的分水岭则是5000万美元;特殊限制类产业,一般不管金额大小,都要由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对于并购,国家控制的都很严,一般外资进来也不容易失控。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同时指出,今年上半年我国外资并购发展加速,在外商直接投资中所占比重进一步上升。随着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增加,在审批监管、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反垄断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显现出原来的法规不够细化和全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会对外资并购进一步做出规范。

  金伯生强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正在修改,什么是重点产业,如何定义国家安全,将有可能得到进一步明确。但《规定》的发布,并不意味着以后重要行业不可以并购,不表明重点产业的重点企业不可以并购。

  金伯生表示,《规定》中有关反垄断的主要内容基本沿袭了原来的暂行规定,并无实质性变化。涉及豁免的四点内容也没有改变。原因主要是《反垄断法》尚未出台,而《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它要服从《反垄断法》,必须按照《反垄断法》的精神才能进一步细化。近期,高务部条法司有可能针对《规定》做出解释,对其模糊之处进行明确。

  并购案例纷至沓来

  近期以来,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案例突然大幅增加。从去年拉法基并购瑞安建业开始,到豪西盟增持华新水泥、海德堡入股冀东水泥,再到海螺集团和山水集团引入大摩等财团,目前国内最优秀的企业基本都引进了外资。而爱尔兰CRH公司目前正与吉林亚泰集团协商入股事宜,这是最近的一起外资觊觎国内水泥企业的案例。业内人士认为,外资并购现已成为市场各方热烈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外资并购浪潮还渐渐呈现出一个新的发展趋势:目标开始定位于行业老大。不久前,美国高盛集团、鼎晖中国成长基金Ⅱ也以20.1亿元资金购得双汇集团整体国有产权,而双汇是国内目前该行业中最大的企业,其规模与盈利水平名列国内同行业首位。此前浮出水面的一系列外资并购目标也大多锁定为区域性龙头企业,一些具有行业或是区域垄断潜质的企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首选目标。如G华新、雪津啤酒、徐工等等。研究人员认为,这些并购目标大多集中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行业,比如啤酒、水泥、零售、造纸等行业,而电信、电力等政策性垄断明显的行业则较少发生。

  外资并购潮引起了市场各方的激烈争论。不知是否与此相关,近日几个外资并购案件先后被搁置下来。具有花旗集团背景的投资基金CVC入股G晨鸣并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意愿落空,凯雷收购徐工、舍弗勒收购洛轴也前景未明。业内人士称,外商瞄准这些地位举足轻重的企业,表现出明显的产业垄断倾向。这些企业是国家战略利益的主体,关系到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这些企业被大量并购必然会加大产业风险,使我们丧失产业创新发展的能力,严重弱化我国产业的竞争力,固化了我国产业在国际分工中的不利地位。国家应重新评估外资进入各个行业所带来的影响,尤其是参与国企改制所带来的利弊得失,政策的重心应从“积极吸引外资”逐步转向“提高外资质量”。

  外资的影响力

  一个显见的事实是,近年来,外资在中国经济中的影响力不断增大。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吕博表示,目前中国经济安全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两个,即外资冲击国内市场的风险和外贸面临的国际市场风险,也就是对外依存度过高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中国几乎是对外贸依存度最高的国家。目前外贸占GDP的比重达70%以上,大大高于美国的20%。第二,中国对进口能源和原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加,目前原油、铁矿石和氧化铝的对外依存度都已接近50%。石油对外依存度2000年达到25%。预计到21世纪中叶,除煤炭外,中国绝大部分矿产品均需国外资源补充。第三,中国各生产领域所需要的大部分技术都来自国外,自主知识产权很少。第四,中国产品的出口依存度逐年增加,2004年已超过70%,服装等行业的依存度更高。第五,外资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5年外投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14397亿元,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29%,外资引进技术占全部引进技术的比重超过50%。第六,外资企业在中国进出口方面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2005年其进出口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均分别为58.8%和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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