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色艺术围栏专利人开始漫漫维权旅程

2008-03-31 00:00

  钢筋混凝土制成,条形基座,艺术栅栏栓,葫芦状栏杆,乳白色身形。这种在学校、公园、厂房等地随处可见的围栏不但有美丽的名称“彩色艺术围栏”,它的发明者还申请了专利保护,任何仿造、假冒行为都属侵权,使用仿造产品也构成侵权。今日,湖南以翔化工有限公司因使用仿造的围栏,被专利拥有者谢奇以涉嫌侵权推上省知识产权局审理席。

常见艺术围栏受专利保护

  此案请求人谢奇是“彩色艺术围栏”专利号012497142的发明人,2000年初的某一天,他突发奇想对通透式铁艺围栏产生了兴趣,萌发出要发明一种既像铁艺围栏美观、通透,又经久耐用、而且不要维护的围栏的想法,于是投入所有积蓄,一门心思放在发明上。

  一年后,谢奇联系到一家兵工厂,按他的设计完成了第一套模具开发,并于2001年9月18日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经授权公告后,于2003年将产品正式推向市场,得到了省建设厅科技成果推广证书,产品经权威部门检测完全合格。此后又不断推陈出新,推出环保艺术栅栏系列,先后申请36项专利,有17项已经获得国家专利。

  被请求人湖南以翔化工2005年从浏阳某侵权生产艺术围栏的外装饰构件厂(此厂经审理确属侵权生产、销售)购买艺术围栏,用于工业园区的围护。

“使用仿造专利产品也是侵权”

  “使用仿造专利产品也是侵权。”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使用主体是公司,公司所有活动均属于生产经营。”

  另一方的说法是,“不能说公司的所有行为都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围栏只是园区建设。”

  双方就被请求人对涉嫌侵权产品是否以经营为目的展开辩驳,按照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最终审理结果要等湖南知识产权核议后的决定,不过双方都表示希望和解。

将专利维权进行到底

  据介绍,彩色艺术围栏获得市场的认可后,仿造、假冒的情况也迭出不断,据不完全统计,在长沙地区至少有20家仿造者,全省近100家侵权仿造,侵权形势十分严峻,严重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近千万元。而使用仿造专利产品的单位则更多,宁乡就有30多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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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后很生气,为这项发明我花了大量的物力、财力。”请求人谢奇愤愤不平地说,因侵权带来的经济损失无法计算,仿造或假冒厂家一般以低于正规厂商的产品20—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消费者,质量难得保障,“消费者受害,对发明者的积极性也是一种打击。”谢奇的代理律师说,于公于私,都要将专利维权进行到底,他透露,接下来他们还会将另外几家侵权者告上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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