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对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做出新规

2007-12-25 00:00

  日前,记者从市建委相关部门了解到,阜新市对城市规划中心区域内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做出新规。

  据了解,随着市民对城市文明建设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弊端越发凸现,因此,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在城市中心区东至高新技术园区、西至经济开发区、南至煤城路、北至旱河区域内,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或规模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如建设工程所需种类为预拌混凝上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特种类型,或不能满足建筑施工要求等特殊原因确需现场搅拌的,必须书面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如发现严禁用于搅拌混凝土的碎石等材料进入规定区域的施工现场,上述三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者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参照此文件执行。

  据悉,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提高阜新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城市现代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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