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循环经济法草案等昨日提请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的说明,听取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等。
循环经济法草案解读
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生产销售
目前,在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今后,我国拟立法对这种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加以限制。
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今后,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拟立法限制过度包装
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节能降耗和削减污染物的要求,优先选择易降解、易回收、易拆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
水、电、气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能、节水和环境友好的产品。
“废物利用”将成为企业责任
今后,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而是有责任将其再利用和资源化。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建筑材料生产和筑路、筑坝、筑港等工程建设,应当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掺用一定数量的粉煤灰或者其他工业废物。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解读
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草案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是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修订草案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修订草案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解读
杰出人员回国科研不受户籍限制
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就解决回国科技人员的特殊困难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到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研发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
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草案规定: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研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草案还规定: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同其他企业或者研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建立学术诚信档案 不得弄虚作假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建立科技人员学术诚信档案,要求科技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草案规定:科技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和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草案同时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和伪科学活动。
政府应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境内自主创新产品,引进技术、装备应制定再创新方案。
草案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解读
部分劳动争议拟“一裁终局”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等问题,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对部分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企业将可设立劳动调解组织
草案第十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不配合举证仲裁机关将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将劳动争议诉讼与诉讼法相衔接
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还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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