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规范煤炭水泥行业税收征管

2005-07-04 00:00
    最近,广东省梅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梅州市煤炭和水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在梅州市范围内从事煤炭、水泥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费;煤炭、水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建账或账务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应缴税费按月申报缴纳,纳税人申报或开票的应缴税费大于核定定额的,按实征收;税务部门按1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煤炭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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