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再谈水泥企业应重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控制
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自今年起施行。新法针对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工业污染防治做出了具体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第四十八条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按《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第二项是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即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从环保部门接到社会公众举报、投诉中,因水泥企业对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没有封闭的举报占了相当的比例。去年就有原辅材料露天堆放、原材料输送带敝开输送、露天堆放的石子没有苫盖等都有被举报过。物料在各过程中的扬尘眼睛能直接看到,极易为群众亲身感受,导致举报、投诉。这类污染是易触发当地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案件的敏感因子。要说因此类只要稍微精心一点就可避免戴上粉尘排放“环境违法行为”帽子的事,却被戴上,真有点因小失大了。为此,今年2月本网曾刊出“水泥企业应重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控制”的文章。文章最后提到,从去年已发生了多起“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受理群众举报水泥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不符标准要求环境违法问题案件,说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一易触发当地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案件的敏感因子。从中明白告诫水泥企业不能顾此失彼,应该全面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各项控制要求。
这不,刚有“江南小野田水泥厂粉尘污染被罚”的报道,报道称,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公布了一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问题南京办理情况。其中,市民投诉的江南小野田水泥厂的粉尘污染情况部分属实。部分属实是指,原煤输送带出现破损,没有完全密闭,造成少量粉尘排放。石灰石、砂岩卸料坑西侧未密闭,有粉尘排放现象。砂岩堆场仓库部分玻璃破损,有少量粉尘排放。
按新法规定,有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有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有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报道称,针对原煤输送带、卸料坑密闭不够等造成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南京市栖霞区环保局已立案查处,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限期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看来,处罚不轻。
无独有偶,8月15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政府公布“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五批65-27号信访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起因是瑞金市万年青水泥厂被群众举报工厂在凌晨偷排废气,该厂的排水沟堵塞,废水流到周边农田里。与江南小野田差不多,经调查,举报(也是)部分属实。部分属实指,一是2016年7月18日、19日在线监控数据折算二氧化硫存在超标现象(未见异常报告);二是厂区混合材堆棚出货时原料洒落,车间路边水沟内沉砂明显,沉砂会沿水沟流出厂外。也就是又一起因原料洒落这类事被责令加强原料运输过程中的管理的环境事件。
由于不经心管理的无组织排放控制不严,遭到当地群众举报、投诉的话,且不说要牵涉企业去“灭火”而耗费不少精力,这还会对本企业的环境信用造成一定的影响。2013年底,环保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在环境管理中有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项(权重15%),在社会监督中有群众投诉项(权重4%)、媒体监督项(权重2%)。上述两个企业在这些分项中得较低分是无庸置疑了,作为企业肯定不愿看到这样的结果。
水泥企业应当从这些企业被举报、投诉的事件中汲取教训,在环保上经心再经心,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一项也不能落下,否则将为此付出的代价决不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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