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河山: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4275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27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全部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每股转增 1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275 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848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
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275 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1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7 月 25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已经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16-031)。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2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全体股东分红 6,270,974.03 元,占 2015 年度合并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4,668 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人民币 0.04275 元(含税)的现金红利;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1 股(全部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变更为 29,336 万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275 元。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27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848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84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848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定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275 元。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1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7 月 2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2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全部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1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编辑: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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