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从水泥企业接连查出消防隐患说开去
6月14日CCTV新闻频道报道了“6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消息。消息称,国家安监总局派遣多路检查组到全国各地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其中一组在江苏、山东的企业检查。检查组在某水泥厂检查时,发现厂(房)外的户外消防栓被一个圆铁桶覆盖,没有任何标志,不打开盖子不知道是消防栓。在边上也没有消防带,在检查组询问后,工作人员10分钟后从隔壁厂房找来了消防带。被检查人员严肃指出存在消防隐患的严重性。
无独有偶,上月24日,上面被提到的水泥厂所在省且同属一个集团的另一家水泥厂同样被该省联合执法组检查出同一类问题。当地媒体在报道中称,在检查该企业消防栓时,由于该企业把消防栓按在了井里,并用井盖盖起来。于是专家提出疑问:“你们既然把消防栓盖起来,那么出现火情时,用什么工具及时打开井盖呢?”“这没问题,在车间里有钩子,可以快速打开井盖。”该企业安全负责人回答。但当专家让他们把所说的钩子取来时,该企业职工足足用了2分钟,而且取来的工具完全打不开井盖。几经周折,井盖打开了,但专家只看到了消防栓,却没看到专用的消防扳手,也看不到消防带等配套设备。“没有专用的扳手,就无法打开消防栓,也无法从里面取水灭火。这个消防栓不就成了摆设了吗?”专家指出该企业的问题。(该厂还存在负责整个企业火灾报警系统竟然没有通电运行,整个火灾报警总控制台形同虚设的重大安全隐患)
《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两家水泥厂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上有违法行为。
国务院刚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列在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首位的是,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重点列举了四项,其中列在第一项的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可见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在市场主体守信中的份量之重,水泥企业万不可似这两家企业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忽视,忽视的后果或有可能受到联合约束和惩戒。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和个人信用记录接踵而来,即受到联合惩戒。到时,再悔之已晚矣!
同属一个集团的两家水泥厂的消防都存在同样性质的安全隐患,这就不是个案了,应是在集团内带有普遍性的安全隐患。不仅作为涉事水泥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整改,而且集团的安全职能部门也应反思,从安全生产体系运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方面采取措施,督促下属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编辑:武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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