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将定期不定期巡查地方
1月25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根据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将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或延伸巡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
通知表示,国务院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组织若干个巡查组,每组6-7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查组由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
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情况;
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编辑:马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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