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制止矿产资源浪费

2004-12-06 00:00
    近日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东省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坚决制止掠夺性开采、粗放式利用等浪费资源和破坏生态地质环境的行为。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山东省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出现了强劲增长。但目前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有限,主要矿产品的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此,该省对矿产开采行为作出系列规定。

    规范矿产资源开采出让方式。凡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矿产地的采矿权、以及其他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或转让不需勘查可直接开采矿产地的采矿权,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缴纳价款或价款按规定处置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大矿小开、化整为零和设置过多的矿业权;对《规划》确定时限内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布局不合理、利用方式粗放、破坏浪费资源严重的矿山企业,要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关闭;对优势矿产资源,如石膏、建筑石材、水泥灰岩、小铁矿、小煤矿等,实行适度控制矿权审批总量和开采总量的政策。(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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