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青松水泥发生坍塌事故致1死1伤!

库车应急管理局 2026-06-16 09:32

近日,库车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26年4月9日1时40分许,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堆棚内发生一起一般坍塌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37万元。

事发当晚,两名货运驾驶员先后驾车进入厂区原料堆棚卸载电石渣,卸料结束后二人停留在电石渣堆下方车辆后方区域,随后超高、边坡过陡的电石渣堆突然坍塌,两人被物料掩埋。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迅速开展救援,伤者被送医救治,其中一名驾驶员经医护人员确认当场死亡。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为电石渣堆体堆积过高、坡度过陡导致失稳坍塌,同时涉事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违规停留在危险区域。经查,涉事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场管控松散、外包人员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总监等多项问题;属地及行业监管部门也存在日常监管、隐患排查不到位等履职短板。

目前,相关部门已依法对涉事企业、多名企业管理人员及属地监管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建议,涉事企业被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调查组要求涉事企业全面整改安全隐患,完善风险管控、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各监管部门、属地乡镇也将强化建材行业安全监管、隐患排查与安全宣传工作,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报告原文如下:

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4月9日1时40分许,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堆棚内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37万元。

2026年4月15日,库车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规定,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科工局等有关单位,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检察院相关人员组成的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欠缺、堆体管控失当、人员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单某某,系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公司位于库车市伊西哈拉镇北郊新村12公里处。现有一条日产5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并配套9MW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熟料产能155万吨/年、水泥产能230万吨/年。

2.新疆西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7月,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主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和网络货物)。

(二)涉事原料库日常工作情况

原料堆棚总面积26357.53平方米,储存能力约30万吨,目前堆场内堆放原料有石灰石约12万吨、电石渣10万吨,生产期间采用物料进厂、倒运、破碎同时开展。2026年2月26日,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西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厂区内物料装卸内倒服务协议》(合同编号:QSKC—服务—202601—0017),原料堆场的装卸、倒运由新疆西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新疆西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选派16名铲车司机,每日两班倒,每班8人作业。2026年4月1日,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又与新疆西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原料运输合同》(合同编号:QSKC—原运—202603—0033),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委派新疆西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承运阿拉尔青松化工的电石渣。

(三)事故现场勘验

中心现场位于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东侧原料堆棚内,堆棚为钢结构封闭式厂房,其四周围墙东西向长度为221米,南北宽189米。西侧有1个出口,北侧有2个出口,现场事发车辆新Q43855停放方向为头朝西尾朝东,车头距离西侧门12.2米,车尾距离电石堆2.2米,新M59046停放在西门进口南侧,停放方向为头朝南尾朝北,距离电石堆24米。电石堆整体在堆棚中部堆放,西侧距离围墙9米,堆高最高处3.7米,南侧、东测、北侧、西侧二分之一均为自然倾斜角,电石堆西南角入料进深18米,长约20米,边坡角度成90度直角。张某某被埋地点为新Q43855车右后方,石某某被埋地点为新Q43855车左后方。新Q43855停放在电石堆西南角。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8日16时许,石某某驾驶新Q438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张某某驾驶新M5904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阿拉尔青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同出发;4月9日1时14分许石某某驾驶新Q438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门口完成过磅;1点16分许,石某某驾驶半挂牵引车进入原料堆棚开始卸电石渣;1时24分许,张某某驾驶新M5904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门口完成过磅;1时26分许,张某某驾驶半挂牵引车进入原料堆棚,将车停放在原料堆棚内靠近门口右侧,车未熄火等待卸货;(经询问石某某了解,当时石新建已经卸完电石渣,张某某下车过来问他卸料完成情况,石某某说不知道,于是张某某催促他走到车尾左后方去看看,他就过去看,张某某就紧跟其后,石某某走到新Q438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左后方,张某某走到车右后方时,石某某只听到张允胜喊了一声“塌了”后,2人便被电石渣堆掩埋);1时40分许,铲车司机于苏某某发现车辆未驶出原料堆棚,便进去查看,发现石某某胸部以下被电石渣掩埋,张某某后背部被电石渣掩埋;1时52分许,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烧成车间值班人员马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时55分许,张某某被救出;2时9分许拨打110报警电话;2时10分许,库车市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张某某已经死亡;2时20分许,库车市伊西哈拉镇派出所217便民警务站警务人员到达现场;2时26分许,石某某被救出,随后被120救护车送往库车市人民医院救治。

(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死者张某某,男,汉族,57岁,身份证号:65290119XXXXXX6514,户籍地:阿克苏市团结东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系和静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新M5904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4月9日2时10分许,张某某经市人民医院120医务人员确认已经死亡。

伤者石某某,男,汉族,58岁,身份证号:65290119XXXXXX4817,户籍地:第一师阿拉尔垦区玛摊镇XX团迎宾路XX号XX栋XX号,系莎车县阿克尤力商贸有限公司新Q438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137万元。2026年4月11日,新疆西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死者张某某妻子某某、女儿张某签订《工亡赔偿协议书》。

(六)当日天气情况

2026年4月9日,天气晴转多云,最高温度29℃,最低温度12℃,东南风3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4月9日2时23分许,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管控,全面做好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将事故的时间、内容上报至地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4月9日1时52分许马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时10分许市人民医院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张某某经市人民医院120医务人员确认已经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20急救中心、110报警平台接到报告后,开展应急处置及时,责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电石渣堆体失稳坍塌。堆棚内堆放的电石渣堆积过高(堆体最高高度3.7m左右)、坡度过陡(卸车处部分料堆坡面临近90度直角),堆体稳定性不足。

2.人员处于危险作业区域。石某某、张某某2名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在卸车后未将车辆驶出,站在堆体下方、车辆后方危险区域停留查看车辆,处于电石渣堆坍塌波及范围内,无躲避空间,导致被掩埋伤亡。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履职落实严重缺位

安全操作规程流于形式,缺乏有力执行。企业虽制定原料堆场车辆安全作业规程,但未落地执行、闭环管控。铲车作业人员未经公司安全培训、岗前教育培训,不熟悉作业区域环境、工艺流程、车辆设备性能及岗位安全操作要求,未经考核合格便独立上岗作业;未严格管控物料堆放高度、边坡坡度安全标准,车辆临近料堆边缘作业时,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违规冒险作业。

安全教育培训管控缺失。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承租方常态化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及时排查整治料堆超高、边坡过陡安全隐患,未下发隐患整改指令,对作业人员违章冒险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流于表面。未组织开展电石渣堆棚坍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针对夜间作业视线受限、现场无专人监护等高风险环节未重点研判管控;未建立电石渣堆体专项安全管理台账,对堆体超高、边坡坡度过陡等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失察失管。

2.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松散,现场秩序混乱无序现场安全监管缺失。

电石渣卸料作业现场未落实常态化安全管控,未安排专职人员全程旁站监督,无法及时制止外来车辆违规在非指定区域卸料等违章行为。

现场作业失管失控。未健全完善电石渣标准化卸料作业流程,未细化夜间卸料专项安全管控措施,未明确作业后人员撤离路线、危险禁入区域及现场安全防控要点;夜间卸料无专人现场监护,进场作业人员行为缺乏管控,出现驾驶员擅自卸料、违规滞留危险区域等问题。

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地执行宽松软外包及外协人员安全管理缺失。

涉事车辆、驾驶员均为外包单位人员,企业未将外包队伍纳入全厂统一安全管控体系未对外包单位作业人员开展有效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外包单位作业人员不熟悉《原料堆场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区域划分及应急避险知识,安全意识薄弱,出现违规作业行为。外包单位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3名铲车司机(于某某、牙某某、托某某)仅1人(于某某)持有有效证件,无证司机违规操作,导致电石渣违规超高、超陡堆放。企业核心安全管理岗位缺失,未依规配备专职安全总监。

2025年3月2日库车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第三方专家开展帮扶指导检查时,已查实该公司未严格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7号)第三条相关要求,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且该问题直至事故发生仍未整改到位,企业安全生产统筹管控职责缺失,安全管理统筹力度不足。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未能有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企业物料堆存、卸车作业等高危环节安全制度流于形式、规程执行虚化等问题排查不严、整治不力。

2.库车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未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新党厅字〔2018〕76号)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缺乏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检查。

3.伊西哈拉镇人民政府: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对辖区内重点工贸企业日常网格化巡查不到位,日常巡查覆盖面不足、排查深度不够,对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失管。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排除人为故意、身体疾病以及雷电、雨雪、洪水等因素,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9”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严重缺位、堆体管控失当、人员违规作业共同导致的一般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张某某,男,系和静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新M5904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卸料作业相关安全规定,在其他车辆卸料的情况下,无现场监护人员在场时私自下车走动,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石某某,男,系莎车县阿克尤力商贸有限公司新Q438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其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卸料作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在作业现场无监护的情况下,擅自下车开展卸料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其本人受伤。建议由新疆西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商莎车县阿克尤力商贸有限公司,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2.乔某某,男,系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烧成车间专职安全员。作为烧成车间专职安全员,未能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各类违章操作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未能及时消除原料堆棚内电石渣超高、超陡堆放等安全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对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库车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杨某某,男,系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烧成车间主任。作为车间安全直接负责人,未能严格落实企业操作规程闭环管控,对铲车驾驶员无证上岗、无专人监护卸料作业、电石渣超高超陡堆放等问题隐患失察失管,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对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库车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芦某某,男,系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专职安全员。作为公司安全监管直接责任人,未严格落实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外包人员安全教育、监护作业等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堆料、无序作业、无人监护等行为,安全隐患缺乏闭环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对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库车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马某某,男,系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作为企业安环部负责人,牵头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完善物料堆放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开展专项风险排查和岗位安全教育,对堆棚长期违规隐患整改不力、现场管理失控,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6.陈某,男,系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不到位,未有效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监护人员缺失等问题失察失管,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7.单某某,男,系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按规定配齐安全总监,未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未组织制定高危作业专项规程,未督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企业系统性安全管理漏洞和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失管失察,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同某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伊西哈拉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督促检查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3]之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2.王某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未有效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缺乏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检查,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3.涂某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督促检查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四)相关企业及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1.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4]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5]之规定,对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库车市伊西哈拉镇人民政府,向库车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库车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局,向库车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库车市应急管理局,向库车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相关单位在料场卸料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工人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是认真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充分考虑危害的根源和性质,对本单位潜在的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安全生产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对辨识出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做到对不同类别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是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抓培训就是保安全”的思想,把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到各个管理部门和生产环节,针对外包人员要建立专项培训计划,强化外包人员专项培训考核,建立和完善外包人员培训档案,严格执行培训时长和人员考核规定,努力提高外包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二)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一是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建材等易发生坍塌伤害事故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予以严厉处罚。二是强化企业服务指导。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企业进行安全体检,帮助企业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和潜在的安全隐患,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指导和整改建议,协助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建材行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技能、事故案例分析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坍塌伤害事故专题培训,邀请专家授课,分析典型事故案例。

(三)属地人民政府。一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明确乡镇、街道各部门和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乡镇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二是加强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建材企业、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对发现的隐患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尤其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盲区。三是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如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安全知识讲座等,向辖区内企业和居民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曾家明 监督:18969091791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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