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铬铁渣

2007-04-05 11:3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粒化铬铁渣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生产中作为混合材料的粒化铬铁渣。 2引用标准 GB 4911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86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试验方法标准 GB 12957用作水泥混合材料的工业废渣活性试验方法 YB 879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3定义 3.1粒化精炼铬铁渣:电炉精炼铬铁时,所得以硅酸钙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淬冷成粒后,称为粒化精炼铬铁渣。 3.2粒化碳素铬铁渣:电炉冶炼碳素铬铁时,所得以镁橄榄石和尖晶石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淬冷成粒后,称为粒化碳素铬铁渣。 4技术要求 4.1粒化铬铁渣中的铬化合物含量,以三氧化二铬(Cr2O3)计不得大于4.5%。 4.2粒化铬铁渣中溶性铬(Cr[+6])含量应符合GB4911要求,即六价铬化合物(按Cr[+6]计)浸出液浓度小于0.5mg/L。 4.3潜在水硬性或火山灰性试验合格,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不低于80%。 4.4粒化铬铁渣的淬冷必须充分,容重不得大于1.3kg/L。未经充分淬冷的块渣,直观剔选,以重量计不得大于5%,其最大尺寸不得大于100mm。 4.5粒化铬铁渣中不得混有外来夹杂物。 5试验方法 5.1三氧化二铬:按YB879进行。 5.2水溶性铬(Cr[+6])含量:按GB5086进行。 5.3潜在水硬性或火山灰性以及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试验:按GB12957进行。 5.4容重试验:由干燥的2 ̄5mm颗粒(当难以取到时,可用近似粒径范围的颗粒代替)的松散升重确定。容器直径108mm,高109mm,装料落距100mm。 6检验规则 6.1组批与取样粒化铬铁渣以不超过200t为一批,每批应从不少于10个地方采集共约5kg样品,混匀供检验之用。取样时应除去外层150 ̄200mm。 6.2检验项目 6.2.1铁合金厂必须按4.2条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批量检验,按4.1,4.4,4.5条规定的技术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检验。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水泥。 6.2.2水泥厂使用粒化铬铁渣时,应按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复验。作为生产控制,应按4.3条规定的技术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 6.3结果评定 6.3.1凡符合第4章技术要求的粒化铬铁渣为合格品,可作为水泥生产中的活性混合材料。 6.3.2凡不符合第4.1,4.2,4.4条技术要求的粒化铬铁渣为不合格品,不得作为水泥生产中的混合材料使用。 6.3.3凡不符合4.3条技术要求的粒化铬铁渣可作为水泥生产中的非活性混合材料。 7运输与贮存 7.1粒化铬铁渣在运输、贮存时,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杂。 7.2粒化铬铁渣在未经烘干前,其贮存期限,从淬冷成粒时算起不宜超过两个月。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显明、王文义、杨基典、朱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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