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预制厂“借证”藏身铸造厂中

2004-10-14 00:00
    山东省胶州市胶东镇铸造厂里藏着水泥预制厂,原因竟然是为了“逃税”。两厂的老板原是表兄弟,因铸造厂空余厂房较多,表弟提出租借该厂房开办水泥预制厂,当谈到办证问题时,其表兄认为办证还得缴税,不合算,就提出把铸造厂的税务登记证借给水泥预制厂。胶东分局的税务干部查出此事,指出其“借证”行为触犯了税法。《税收征管法》第18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对违反这一条款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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