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025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5-12-22 17:49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理性投资,促进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河北省2025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建议公告如下。

一、全省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2025年1-11月份,全省危险废物产生总量为566.22万吨。按照危险废物类别,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前五的废物类别依次为HW34废酸302.08万吨,HW18焚烧处置残渣89.04万吨;HW11精(蒸)馏残渣51.91万吨;HW49其他废物21.04万吨;HW17表面处理废物19.02万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方式,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368.06万吨,委外利用处置195.25万吨(含往年贮存量)。

二、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截至目前,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综合经营企业119家,经营规模550.59万吨/年,其中焚烧61.12万吨,物化23.36万吨,填埋24.04万吨,综合利用401.18万吨,超临界等离子处理3.3万吨,水泥窑协同处置37.6万吨。

从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分析,2025年1-11月份,全省焚烧处置(含焚烧设施)单位25家,负荷率约为58.93%;填埋处置8家,负荷率约为61.94%;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11家,负荷率约为24.77%。

从利用设施运行情况分析,2025年1-11月份,废酸利用单位7家,负荷率约为52.87%;废矿物油利用单位16家、废催化剂利用单位9家、废包装容器清洗单位15家、废铅酸蓄电池利用单位2家、废活性炭利用单位7家,行业平均负荷率均不高于30%。

总体上看,我省已形成综合利用、焚烧、填埋、物化、协同处置等多方式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总体能力满足实际需求。工业废盐、飞灰等少数类别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能力存在部分缺口,废矿物油、废包装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等类别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设施负荷率较低,个别利用处置设施因收集量不足无法持续稳定运行。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引导性建议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推动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引导性建议:

一是推动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引领性示范企业,支持现有项目设备更新、工艺提升,利用深加工产业链延伸,进一步提高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运营水平。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的工艺、标准应对标国家同类设施的先进水平,支持填补省内空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

二是支持“无废集团”“无废园区”建设,持续推进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盐等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减少直接填埋量。持续推进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等政策开展。

三是谨慎投资废矿物油、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酸、废铅蓄电池、废包装桶等与现有技术同质化严重且能力明显过剩的综合利用项目,避免产能闲置。谨慎投资以跨省转入危险废物为主要来源的建设项目,特别是次生危废以填埋处置为主的利用处置项目。

我厅定期在官网及时公开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许可类别、规模等信息。建议投资者理性判断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含自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前,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防范投资风险和“内卷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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