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通报红狮水泥违规出口管制物被罚2.22万元!

昆明海关 2025-08-04 10:43

近日,昆明海关发布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勐腊关缉违字〔2025〕137号)称,浙江红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22万元整。

案件背景与违规事实

2025年1月9日及2月14日,浙江红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西双版纳宁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勐腊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其中,1月9日申报的货物为水泥助磨剂,商品编码3824409000,数量29.63吨,申报总价人民币254136.51元;2月14日申报的货物为二乙醇单异丙醇胺混合物,商品编码3824999999,数量29.41吨,申报总价人民币256514.02元。

经调查发现,上述两票货物规格型号均包含“三乙醇胺20%”。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函〔2024〕377号)规定,此类货物须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然而,浙江红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熟悉相关出口管制规定,未按规定提供监管证件,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

法律依据与处罚决定

当事人作为境内发货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昆明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最终作出罚款人民币2.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与行业警示

此案再次提醒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准确申报货物信息,及时办理相关监管证件。尤其是涉及化工品等敏感货物时,企业需加强内部合规培训,避免因疏忽导致行政处罚。海关将持续强化监管,维护国门安全与贸易秩序,为云南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编辑:曾家明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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