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堆放生产物料!河南一建材企业被罚
10月9日,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公示信息,本次行政处罚对象为商丘市三商建材有限公司。该企业被依法处罚的具体事由为:2025年8月12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日常巡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物料露天堆放,未完全覆盖。经现场核查,该企业生产原料砂石料未进原料仓,未完全覆盖,设置的围挡低于砂石料堆放高度。
鉴于上述原因,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柒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商丘市三商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805582E
地址:商丘市睢阳区路河镇李汉楼村委会蔡庄村东组6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星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12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日常巡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物料露天堆放,未完全覆盖。经现场核查,你单位生产原料砂石料未进原料仓,未完全覆盖,设置的围挡低于砂石料堆放高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2日,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并记录了违法事实。
2.2025年8月13日,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委托人闫建国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被调查人的陈述及违法事实。
3.2025年8月12日,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壹份(共13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过程及你单位生产原料砂石料未进原料仓,未完全覆盖,设置的围挡低于砂石料堆放高度的违法事实。
4.2025年8月12日,由你单位委托人闫建国提供的本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各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本机关调查主体明确。
5.2025年8月12日,由你单位委托人闫建国提供的商丘市三商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的企业规模。
6.2025年8月12日,由你单位委托人闫建国提供的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水稳碎石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证据各壹份(共 15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行政许可等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400环责改字〔2025〕7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不能密闭的生产物料砂石料,堆放高度不得高于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025年 9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不能密闭的生产物料砂石料,堆放高度已低于围挡,并采取了有效覆盖措施。
2025年 9 月1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00环罚告字〔2025〕7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9月16 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400环责改字〔2025〕7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不能密闭的生产物料砂石料,堆放高度不得高于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025年9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不能密闭的生产物料砂石料,堆放高度已低于围挡,并采取了有效覆盖措施。
2025年9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00环罚告字〔2025〕7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9月16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00环罚告字〔2025〕7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内容:生产原料砂石料未进原料仓,未完全覆 盖,设置的围挡低于砂石料堆放高度,裁量等级:3。
2.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物料量9450 吨,裁量等级:5。
3.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7.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 级:1。
8.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9.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1,1,5,1,1,1,1],处罚金额(X):37600,代入公式:37600=10000+(100000- 10000)×[(3/5)²+( 5²+1²+1²+1²+5²+1²+1²+1²+1²)/(5²x9)]×50%,裁量金额37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柒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睢阳大队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睢阳大队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