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企业未批先建,环境违法遭重罚37.5万元!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4-06-06 09:51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博罗)罚〔2024〕28号

惠州市恒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C56P9524

住所: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办事处东坑村委会西面头村民小组32号

法定代表人:刘超

身份号码:4210221984*******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及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位于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办事处东坑村委会西面头村民小组32号,主要从事碎石及预搅拌混凝土的生产,投资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扬尘经喷淋带、雾炮及脉冲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清洗废水排入沉淀池沉淀后排放 。主要生产设备有水泥生产线1条、碎石生产线1条、雾炮12台、搅拌车3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来料(片石)→破碎→筛选→搅拌(添加水泥、砂等)→成品,主要原辅材料为:片石、水泥粉、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序号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的内容,你(单位)项目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建设时间自2023年7月29日至8月28日),并于2023年9月5日投入生产。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及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博罗)违改〔2024〕6号),责令你(单位)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1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送达地址确认书、你(单位)提交的投资额证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博罗)违改〔2024〕6号)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博罗)罚告〔2024〕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的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4年4月22日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但至今仍未提交公开道歉承诺登报资料,视为你(单位)放弃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1、1.8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罚款(¥175,000)(罚款数额计算方法为:裁量起点(20%)、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0%)、建设情况为投入生产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含本次、0%),计算罚款金额为35%*1000万*5%=17.5万);

2.对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200,000)(罚款数额计算方法为:裁量起点(20%)、报告表类(0%)、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含本次、0%),计算罚款金额为20%*100万=20万)。

二项共计处罚款叁拾柒万伍仟元(¥375,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博罗县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3楼E区(E01至E06号窗口)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缴纳罚款后,务必将缴款收据第四联送回原开单窗口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博罗县罗阳街道北门路3号               

联系电话:6630801    

邮政编码:516100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

编辑:余丹丹

监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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