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重重!股价跌停!光伏黑马董事长被留置近3个月

数字新能源DataBM.com · 2024-01-29 17:53

1月28日下午,国晟科技发布公告承认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吴君被留置的消息。根据公告显示,吴君早在2023年11月2日就被采取留置措施,配合江苏省淮安市监委调查。

而对于吴君为何被留置,国晟科技却在公告中却未提及。

而对于此事,国晟科技也在公告中表示,吴君所涉事项与公司无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留置相关书面通知,亦未收到有权机关对公司的任何调查或者配合调查文件。

但有趣的是在上周五1月26日,国晟科技证券部的员工曾对媒体表示“董事长正常在履职的,公司能联系到董事长。”此回复一出,当日国晟科技的股票直接涨停,收于4.61元/股。

而在此次回复公告中,国晟科技也再次提及“吴君先生虽被留置,但仍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指示,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言外之意或是,印证之前的回复,董事长吴君虽被留置。但确实能正常履职的,这次公告也不能算作打脸。

细细研究此项公告后,笔者存在众多疑惑。首先是此项公告发布的时间。是在吴君被留置近3个月的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显示,留置时间一般不能超过3个月,存在特殊情况的,留置时间可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也就是说吴君的第一次留置时间即将到期,国晟科技才发布这一披露公告

在公告中,国晟科技也提及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及时”性也成为大家对国晟科技的“声讨”的原因之一,那关于国晟科技此时公告能否算及时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国晟科技既然表示,吴君留置所涉事情既与公司无关,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国晟科技在24小时之内就会接到关于吴君被留置的消息。那为何要收到消息后没有第一时间发布公告呢?这是否与“及时”一次相悖呢?

如果吴君被留置一事与公司无关,为何直至公告发布日,公司都未收到相关通知呢?

无论如何,真相或许已在路上,届时重重疑团都能得到答案。

1月29日,国晟科技触及跌停板,收于4.15元/股。

编辑: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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