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关于筹建民营银行名称获得预先核准的提示性公告

深交所 · 2014-01-13 14:03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4-004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建民营银行名称获得预先核准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申办民营银行的程序一般为:各发起人内部通过决议同意该项投资;各发起人就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各方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初步达成意向;各发起人共同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投资各方编制筹建方案;宁夏金融办和宁夏银监局初步同意筹建方案;各投资方有权机构审批筹建方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复核同意报送中国银监会;银监会根据有关法规批准银行筹建方案;办理民营银行登记注册手续。

公司目前与各投资方编制筹建方案。

民营银行筹建审批环节多,若在此期间拟设立的“中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未能就筹建方案中出资比例、组织机构人员组成、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达成一致、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能审议批准投资设立该银行的相关方案和协议、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也未能批准此次设立民营银行的申请,将导致该名称自动失效

2、设立民营银行属于国家特许事项,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据此,上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编制筹建方案并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办理民营银行的前置条件,并不代表最终的审批结果。根据有关程序,公司目前与投资各方正在编制筹建方案。该筹建方案是否能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

3、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2014年06月25日,根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规定,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4、为不影响申办民营银行手续的报批,并能及时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经各投资方初步协商达成意向,拟申请设立的民营银行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其中,公司的出资额为2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0%。该出资比例尚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并不是最终结果。

5、根据申办民营银行程序,下一步该事项须经宁夏金融办和宁夏银监局初步同意筹建方案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筹建方案。宁夏金融办、宁夏银监局能否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能否审议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6、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7、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3年12月3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作为主发起人筹建民营银行的议案》,详见2013年12月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62)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作为主发起人筹建民营银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3-063)。

2014年1月8日,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登记内名称预核字【2013】第4315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由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5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1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投资比例20%)、住所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的企业名称为“中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业代码:货币银行服务-J6620)。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2014年06月25日。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设立民营银行属于国家特许事项,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据此,上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只能用于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办理民营银行的后续手续,并不代表最终的审批结果。

上述出资比例尚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最终正式的投资方案及投资协议书需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后才能生效。公司将根据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并予以公告。

上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2014年06月25

日。若在此期间拟设立的“中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未能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能审议批准投资设立该银行的相关方案和协议、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也未能批准此次设立民营银行的申请,将导致该名称自动失效。

目前,公司已成立前期工作小组,就筹建民营银行事宜与其他企业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并依法签署相关文件,积极推进银行筹建相关申报工作。

该事项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动向、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情况、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情况等多重因素,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八日

编辑:刘冰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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