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还准入原意 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3-10-17 11:40

  国务院10月6日下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发〔2013〕41号)。《意见》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适度大于需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有利于调节供需,促进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但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超过有效需求时,将会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产业结构升级。《意见》给出了到2012年底水泥产能利用率为73.7%,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意见》指出,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在建、拟建(新增)项目从设计上满足现行各种标准、规范要求是必须的。就其达到水平而言,只是达到现有一般水平,或者就是一般意义上所说的重复建设。除了造成产能过剩外,对产业升级和提高产业水平没有积极意义。

  早在2006年3月国务院就下达《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文件明确提出的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重点措施中就有,严格控制新上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安全、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质量、技术、规模等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提高准入门槛就在于比现行标准(规定)更加严格,如果与现行标准相同,就不能算为提高准入门槛,只能视作设计执行现有标准指标而言。提高准入门槛的对象是新上项目,不应是现有生产线项目,对现有生产线则应是加强监督检查。新增项目水平的提高有助于产业升级。

  工信部门通告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对生产线除了有“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规定外,在环境、安全、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质量、技术、规模等标准上基本套用现行标准,这就失去了“提高准入门槛”的本意。何况可以说,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规定也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在上月国务院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要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其中,要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要求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其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要求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其中,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

  对新建项目的要求必须要严于现行标准,这样才能达到严控新增产能和推动产业升级,遏制重复建设要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对新建项目的严控底线划得非常清楚,如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本来水泥准入条件也得这样制订才是,由于不是这样,使新增项目的水平充其量也就达“标”而言。

  《意见》要求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要求是,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很显然,这次清理整顿依据之一“准入条件”也只能是现有标准汇集的水准了。据报道,工信部有关领导称,由于缺乏对违规审批项目有效的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产能过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在国务院相关部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违规新增水泥产能8亿吨。违规新增水泥产能如此之多,按《意见》要求进行清理,部分违规新增水泥产能可能得以按现标准“转正”。但实际结果明显是“浪费”了一次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以及有助于产业升级机会。

  工业主管部门有必要动态修订准入条件,真正提高准入门槛,遏制重复建设,对象是新增项目。其他各相关部门则应动态制(修)订更加严格的环境、安全、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质量、技术、规模等标准,对象是现有生产项目,并依据标准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做到《意见》要求的“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编辑: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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