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限制竞争会助推水泥产能过剩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3-02-07 09:04

  一则《生意社》的题为“湖南:常德产能过剩严重 水泥业被迫价格协同”的报道有点意思,说的是目前湖南常德地区的常驻人口是600多万,现在新型干法水泥的产能已经达到1000多万吨,已经是严重产能过剩。而从市场情况来看,该地区时下P.C32.5水泥价格却能维系在300元/吨的水平,主要原因就是当地水泥企业进行了区域价格协同。结果是价格得到了“捍卫”。

  从报道可知,这一区域价格协同做法在当地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质疑。

  正方:认为这种协同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反方:企业要有合理的利润空间,10-20%利润率当属合理,如水泥企业的盈利低于这个空间,以至于水泥企业大面积亏损,这也是违反经济规律的,不合理的。

  在分析判断这一做法前,有些基本概念似需理清。

  ——企业在市场中地位和生存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市场调节价。水泥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按《价格法》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价格法》自主制定。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经营者合法利润的获取。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制定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垄断行为包括内容。(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部分)内容。(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

  ——排除在垄断行为(部分)之外的情形。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此外,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经营行为的核心是市场竞争。市场调节价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合法利润的获取是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垄断协议特征是排除、限制竞争。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共识也好、协议也罢、或称之为协同,在被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后,必须要证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在市场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如果证明不了,即协议排除、限制了竞争,企业就得承担民事责任。退一步说,没有市场竞争,企业又怎么能有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的内在动力,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也无从谈起。如能用人为的方法,达到了所谓的合理利润,则对投资者来说,该行业不就成了不用承担风险、投资回报率也不算低的投资宝地了,比起投资极具风险的创新领域则要保险得多。这样一吸引,产能过剩不进一步加剧才怪。

  还需明确的是,如果经营者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行为,且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不属于垄断行为。这样的情形在环境负荷太重的当前,地方政府指令性停窑减排也是较为多见的,或受污染总量控制需要停窑从而限产也会是常态。至于对于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行为,则需要经营者一要证明该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二要证明该行为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不管怎样,在市场经济下,限制竞争的行为对企业进步、行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并不有利,而对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还会起到一定程度的助推作用。

编辑:张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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