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澄清水泥掺杂报道 不违反国家标准

冀东水泥 · 2013-01-18 13: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2013年1月17日《中国质量报》刊登题目为“重罚后仍不悔改冀东水泥集团相关分公司长期在水泥熟料中掺杂使假”的署名为杨荣坚的文章,并被部分网站进行转载。主要涉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辽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公司”)和冀东水泥磐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传闻主要有:

  (一)冀东水泥旗下相关熟料生产企业,均存在违反国家标准生产行为,即在熟料中直接添加水渣,截至目前,冀东水泥添加水渣的“习惯”仍未改变;

  (二)磐石公司有一大批掺有水渣的熟料对外销售;

  (三)辽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往硅酸盐水泥熟料中掺入烘干湿矿渣属掺杂行为政府部门处以1600多万元的罚款,并经法院判决辽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败诉,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澄清如下:

  (一)辽阳公司没有水泥粉磨系统,其生产的熟料主要销往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因辽阳公司没有余热发电系统,余热未能充分利用,为了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并应沈阳公司的要求,辽阳公司利用生产熟料的余热将矿渣烘干,掺加比例为5%以内。辽阳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清晰的描述标的物为“普通硅酸盐熟料和矿渣的混合物”,明确告知客户水渣的掺加量。此掺加行为不影响水泥质量,且已在辽阳市技术监督局备案,不属于违反国家标准的生产行为。

  (二)磐石公司没有往熟料中掺加水渣的装置,亦不存在往熟料中掺加矿渣的行为。该公司院内水渣是生产水泥时作为混合材掺加的。

  吉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多次到磐石公司现场抽查熟料样品,各项技术指标都符合GB/T21372-2008《硅酸盐水泥熟料》国家标准要求。

  (三)辽阳公司在2009年3月被处罚的原因是辽阳公司应客户的口头要求往熟料中掺加水渣。由于辽阳公司销售人员的疏忽,在销售合同中将本应表述为“普通硅酸盐熟料和矿渣的混合物”的标的物误表述为“普通硅酸盐熟料”,遭客户举报,致使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当地粉磨企业举报后对辽阳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经法院二审判决处罚1455.5万元。根据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11.1.1“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当时本公司最近一期(2008年)的经审计净资产为59.21亿元,净资产10%即5.92亿元,未达到上市规则要求应当披露的标准,无需披露。

  此后辽阳公司在新的销售合同中专门列明销售的标的物为“普通硅酸盐熟料和矿渣的混合物”,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以吸取教训。

  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一)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公司”)是鞍钢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共同出资兴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其现有两条水泥生产线和两条矿渣微粉生产线,年生产水泥160万吨和矿渣微粉120万吨。现场堆放的矿渣是鞍山公司生产水泥和矿渣微粉所需的材料。

  (二)本公司已于2012年10月19日公告《公司2012年度业绩预减公告》(公告编号:2012-47),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本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编辑:许玉婷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行情通立场。联系电话:0571-85871513,邮箱:news@ccement.com。

阅读榜

2025-06-21 05: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