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黑牛建材公司正副经理私分公款 事败露被判徒刑

2000-07-25 00:00
原天津黑牛建材公司正副经理以虚付货款、重复报账等手段侵吞集体企业公款案,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公开审理,作出了有罪判决。  

1998年11月至同年12月,张某在任天津市煤建三公司所属黑牛建材公司和河西福利耐火材料经营部经理期间,伙同副经理董某乘煤建三公司欲将所属集体企业转换机制之机,利用其主管经销、财务的职务之便,以付山西省平定县岩会乡某耐火厂货款为名,从所属企业“小金库”中支取现金2万元,每人分得赃款1万元;以付山西省阳泉市某公司货款为名,用支票从所属企业支取现金2万元,每人分得赃款1万元;以付平定县地方国有水泥厂货款为名,用支票从所属企业支取现金14820元,将其中1万元共同侵吞,每人分得赃款5000元。 

 1999年4~6月间,张某伙同董某以付山东省宁阳县某厂货款为名,从黑牛建材公司用支票支取现金10560元,每人分得赃款5280元;以付平定县某厂货款和运费的名义,用支票支取现金6120元,在支付货款3840元后,将余款2280元侵吞私分。案发后,张某、董某非法侵吞的公款均被追缴。  

鉴于张某、董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交全部赃款,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张某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2年,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董某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决后,张、董二人没有提出上诉。日前,该判决均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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