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13年!判处罚金200万!原西藏天路公司副总经理受贿案公开宣判

青春昌都 · 2021-04-02 09:31

2021年3月31日,西藏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王锦河受贿一案。  

对被告人王锦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王锦河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庭审直播  

宣判现场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锦河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32万余元。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锦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共计2,332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锦河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鉴于王锦河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受贿赃款赃物,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公开消息,王锦河,1965年10月出生,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9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曾任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副院长,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通厅建管中心)副主任,交通厅建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等职。  

2020年4月,王锦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2020年9月,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王锦河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王锦河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据资料显示,2020年5月,继副总经理、原党委书记被查后,西藏天路原董事长也被查了

编辑:李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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