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12万!为水泥代理商介绍项目
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原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彭某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彭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2.5万元,已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期间,彭某利用先后担任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东部大区经理、某水泥(昌江)有限公司市场部副经理、某水泥控股有限公司海南大区销售总监等国有出资企业领导职务的便利条件,在履行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活动过程中,为水泥代理商韩某、陈某、吴某、郑某等人介绍水泥工程项目、水泥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且为上述4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共计112.5万元,并全部用于个人和家庭花销。
法院认为,彭某利用担任国有公司领导职务的便利条件,在为他人介绍水泥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1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编辑:梁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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