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车等大型重型车屋前驶过 老房子被震倾斜

新闻晚报 · 2009-11-03 00:00

  开发商的重型机械车在门前的路上行驶近两个月,造成房屋损坏,路边的4户居民要求开发商赔偿却未能如愿,便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修复费、折旧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户居民获赔1万余元至2万余元不等。

  金先生的家在七宝镇企路的西侧。 2006年9、10月间,开发商为房产开发,使用包括履带式机械车、土方车、推土车等在内的重型车辆出入开发小区,沿途路经镇企路。因重型车辆的通行造成金先生家房屋受损,他告上法院索赔。金先生称,2006年年底,开发商动用重达几十吨的挖土机、推土机、土方车、混凝土车等大型机械,从镇企路通行。因为开发商大型机械两个月左右的通行,造成自家房屋严重受损,房屋墙体倾斜6.8‰、承重墙开裂和沉降、楼顶和阳台漏水、天花板发霉与脱落、屋顶瓦片脱落、下水道完全受堵、井水发臭,但开发商不赔偿损失。故诉至法院,提出开发商赔偿房屋维修费,房屋折旧费,鉴定费等6万余元,并要求开发商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等诉请。

  开发商辩称,对镇企路东侧旧房改造开发手续完备,利用镇企路进行车辆通行是正常的运输行为。施工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并没有受到公路管理部门或交警等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相反在此过程中遭到了几户沿路居民的阻挠。夜间在镇企路上行驶大型车辆对沿路居民会造成一定听觉、感觉上的不良影响,但这并不是恶意的行为。开发商认为,金先生房屋经过检测,从检测报告中可以看出房屋目前的损坏现象并不是一个因素造成的,其中有建筑的设计与材料的质量、使用年代的久远与维修的不当等外来因素与正常损坏等几大因素。金先生主张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经鉴定,金先生房屋为自建房,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成后又有部分改、搭建,构造连接施工处理不能满足现有规范要求,长期使用中对房屋缺少维护。不过开发商在施工期间,重型施工车辆在镇企路行驶对房屋还是造成了不利影响。

  法院认为,金先生房屋受损,一为施工中重型车辆行驶带来振动造成的影响,二为金先生房屋在镇企路东侧开发商施工的小区基础施工影响范围边缘,三为金先生房屋自身建造年代较早、结构不同部分之间连接构造处理不当,长期使用中对房屋维修管理不善。尽管镇企路系一条支路,可以通行车辆,但开发商在使用镇企路通行时,使用了大量重型机械,又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确给金先生房屋造成了影响;承建小区的基础施工也给金先生房屋造成一定影响,故应对房屋受损处进行相应的赔偿。金先生获赔维修费20813.12元和鉴定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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