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市建筑工程墙体材料有新规定

四川招投标网 · 2009-02-19 00:00
  从呼和浩特市建委了解到,2月15日,全市正式实行《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该办法内容包括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规划、科研生产、资金管理、设计使用、查验申请、费用缴纳、人员奖惩等7个方面,对每个环节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主要内容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由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投入建筑市场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限期关闭;粉煤灰排放及应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并且组织实施,定期向墙改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粉煤灰排放、储存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0元标准预收,不宜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如大门、围墙等,按设计折算用标准黏土实心砖每块0.04元合计总量预收;建筑工程项目单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还部分冲抵建筑安装成本;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达到80%的,按照预收基金总额的80%的比例返还给建筑工程项目单位,使用比例未达到80%的不予返还,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应当向市墙改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查验申请,并且提交相关票据原件,逾期未提交申请的,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且按照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总额万分之五收缴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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