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实行建设项目联合办理制度

2008-09-01 00:00

  8月25日上午,记者在市行政审批中心采访时了解到,为促进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协调配合,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软环境,7月14日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平顶山市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范围、内容、时间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范围是:需经2个以上(含2个)行政机关审批的项目。内容包括:需经市级初步审查的,市本级审批、核准的,市本级审批的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市外来平投(融)资项目,其他需要协调的项目。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具体分为立项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4个阶段。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组成单位有:市行政审批中心、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文物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安全局、市安监局等以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要增加的单位。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按照统一受理、统一收费、联合勘查、并联审批、统一送达的方式进行。

  实行联合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因特殊情况,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15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价、公示、公告和专家评审的,申请人补充申报材料、交纳费用以及上报上级机关审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45日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行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制度,联办部门无故缺席联席会议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申请人申请要求。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收费项目包括: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文物调查、勘探、发掘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劳保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拆迁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垃圾处置费、临时占道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法按收费标准足额缴纳,不得随意减、免、缓。按政策规定需要减、免、缓的,应首先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在行政审批中心履行手续后,方可执行;个别特殊情况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述行为的,市行政审批中心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政纪或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应当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而不征求的;不按照市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或没有及时整改的;无故不参加联席会议,或不接受联席会议召集人协调,不按联席会议安排的时间、程序进行审批活动的;擅自进行现场勘察的;擅自约见申请人的;不及时将办理结果传送下一阶段牵头单位的;没有法律依据乱收费或虽有依据而擅自收费的,或随意增加、减少、免除、缓交费用的;审批中吃、拿、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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