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9月起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为了节约能源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建筑节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新财非税[2008]17号)的精神,我市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建设局受托征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待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凭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证明资料,经市墙改办组织有关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克拉玛依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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