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采取措施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省建筑节能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建筑节能管理,盘锦市研究部署开展全市建筑节能检查工作和推介供热计量产品。
从2008年6月7日至8月10日,对全市2007年以来竣工的住宅工程项目和2008年在建的住宅和公建工程项目实施检查。
一是建筑单位建设项目必须有建筑节能设计委托和施工委托;要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竣工的节能工程要进行节能性能检测和验收,并办理竣工备案;采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要符合指标要求并备案;《商品房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要注明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措施。
二是设计单位要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对节能材料、部品、设计的性能指标和节能施工工艺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施工单位要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施工;要编制建筑节能施工隐蔽工程技术方案,施工技术档案要有记录;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件等要复验并办理备案;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要符合要求。
四是监理单位要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要有建筑节能专篇,监理日记中要详细记载重要部位建筑节能施工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件签字确认;要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是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中有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内容;对节能设计计算书、节能构造、节能材料、节能设备等的审查要到位;节能审查整改意见要明确。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对不认真执行国家、省供热计量相关政策规定、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行为,要进行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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