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被罚款两万元

2008-07-09 00:00

  去年以来,以行业协会为“主角”串通涨价的事屡有发生。我省物价部门虽出“重拳”打击,但依然有人置若罔闻。6月18日,省物价局向外公布了对兰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结果———撤消协会相关文件、罚款2万元。

  调查回放

  今年3月5日:兰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召集11家会员单位负责人及兰州市建委、兰州市造价站负责人,协商决定自2008年3月6日起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每立方混凝土价格上调50元,并以兰预协[2008]文字第002号文向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发出了《关于2008年兰州地区预拌混凝土价格调整的通知》。

  5月15日:该协会又召集11家会员企业共同协商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兰州市区集中搅拌(预拌)混凝土市场最低限价严格以兰预协(2008)文字第002号文件相关价格为准;对已签订合同正在供应的工程项目,还未办理结算的,自接到该通知后,由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时与需方单位协商对原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进行调整,标准按新发布的价格执行;对已签订合同未开始供应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新发布的执行价格调整执行。

  同时,该协会规定,对需方企业坚持原合同条款价格和付款方式,对混凝土价格不予调整的,可停止该项目的商品混凝土供应。任何会员单位在未经原混凝土供应企业同意,不得私自供应该项目商品混凝土,违反者按协会有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并将上述规定以兰预协(2008)文字第003号文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发了通知。

  5月20日:该协会又以兰预协[2008]文字第004号文再次向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发出调价通知:对兰州预拌混凝土价格在兰预协(2008)文字第002号文每立方上调50元的基础上再次上调40元,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法规链接

  《价格法》明确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希望各个行业协会要组织和引导企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价格和调整价格,而不得合谋涨价、串通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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