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建设局采取五项措施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2008-04-17 00:00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落实好《张掖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积极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减少城市建设噪音和粉尘污染,保持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市建设局从今年开始采取五项措施,在全市城市规划区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是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三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单位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总量超过500立方米或一次性浇筑总量超过10立方米混凝土的分项工程,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

  二是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持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商品混凝土定购合同》或《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申请书》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商品混凝土使用备案表》。凡没有取得《商品混凝土使用备案表》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局将不予签发《建设工程开工(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报告》。

  三是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工程,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预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招(投)标文件及预算(标底、标函)时,均按照商品混凝土市场指导价予以核算并注明。

  四是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实行以政府指导价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明确要求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禁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行为。要健全企业管理体系,做好原材料检验,产品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交接检验、资料建档等工作,确保其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

  五是明确要求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定额站、招标办、质监站共同负责。市定额站适时发布商品混凝土市场指导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招标办负责对符合商品混凝土使用范围的项目是否将使用商品混凝土纳入招(投)标文件进行监督审查;市质监站负责对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的市场、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使用商品混凝土。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行情通立场。联系电话:0571-85871513,邮箱:news@ccement.com。

阅读榜

2025-06-21 11:3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