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建筑节能标准监督实行闭合式管理
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涉及建筑工程的设计、图纸审查、材料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等方面,十堰市建设委员会形成统一联动的闭合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落实到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
工程设计单位对受委托的设计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技术规范与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机构应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对符合条文标准的应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填报审查备案登记表,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纳凭证、墙革节能办的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表进行审查,并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建筑工程墙体完工但尚未隐蔽前,由建设单位提请墙革节能办对墙体材料进行专项验证,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备案作为返退专项基金的依据;市建管处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并颁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对施工中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不按审查后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等违反国家有关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予行政处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手续时,应核验建筑节能备案表,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质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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