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费用定额商品砼综合费率的通知

2008-02-21 00:00

吉建造[2008]1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JLFD-2006)中现浇商品砼项目的综合费率调整如下:

  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结构使用商品砼施工的工程,现浇商品砼项目综合费率由5%调整为15%(计取基数为直接工程费),其他结构形式使用商品砼施工的工程,其现浇商品砼项目综合费率不变。

  本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跨年工程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原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未办理《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不执行本文件的规定。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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