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认定须知

2008-02-20 00:00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的质量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87号令)、《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2003)49号]和《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苏建管质(2003)50号]的有关规定,宿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在申请试验室资质认定前,应通过专项试验室的审查。市建设局负责组织专家对试验室进行核验认定。在审查前,企业应主动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与试验室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
  3、试验室人员汇总表;
  4、试验室人员上岗证;
  5、设备一览表及设备发票;
  6、试验室管理制度。

建设市场管理处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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