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将严处有不良记录混凝土企业

2007-08-14 00:00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出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标准规定:企业或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达4次的,予以警告;达5次的,从第5次记录之日起,暂停其在淮半年及以上承揽业务的资格。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达2次的,予以警告;达3次的,从第3次记录之日起,暂停其一年及以上在该市承揽业务的资格。其标准共9条:

  1、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以及超越本单位规定范围生产和经营商品混凝土的;

  2、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规定生产商品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的;

  3、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检验的;

  4、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质量经两次抽查不合格的;

  5、未及时提供商品混凝土合格证明材料的;

  6、未对施工企业进行技术交底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

  7、现场对商品混凝土加水或不按规定添加外加剂的;

  8、混凝土抗渗试验未申报备案的;

  9、未按规定对外加剂进行复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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