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预拌混凝土管理新规昨日实行

2007-07-02 00:00

  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宁波市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2001年发布的旧规同时废止。

  根据 《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等特殊建设工程除外),违者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生产,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还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袋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袋装水泥搅拌混凝土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超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并应当按时、保质、保量向使用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若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在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设计文件中未明确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指标与相应技术措施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核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向无证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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