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全面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2007-05-14 00:00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日照市实心粘土砖将从“禁用”逐步转向“禁产”。全面实现“禁实”目标,日照市每年可节约耕地1000亩,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3号), 按照山东省政府的要求,自2007年起,在山东全省范围内将分期分批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日照市从1998年开始逐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前日照市市区及五莲、莒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基本实行“禁实”目标。但由于一些传统观念影响和利益的驱使,日照市在个别地方仍然在违规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按照山东省政府《关于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通知》要求,自2007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将分期分批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具体禁产的范围和目标是:1、无营业执照、非法占地用地、无《采矿许可证》挖掘粘土的粘土砖(瓦)企业立即关闭。2、到2007年10月31日,以下粘土砖(瓦)企业一律关闭:(1)采用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的;(2)窑场位置在设市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3)窑场位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的;(4)窑场位置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

  为配合实心粘土砖厂的关闭工作,山东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措施,《通知》要求:对拟关闭的砖(瓦)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撤回《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撤回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对确定关闭的砖(瓦)厂,各市、县(市)和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拆除砖机、拆除砖窑、拆除烟囱的要求,及时组织拆除,并做好窑基地、堆坯场等其他用地的复垦工作。

  为配合实心粘土砖厂的关闭工作,山东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通知》要求:要加大政策调控力度,严格落实国家抑制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的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对停止生产粘土砖(瓦)的企业,允许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实行就地转产;砖(瓦)企业的粘土开采点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其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归地方使用;对粘土砖(瓦)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当地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资金支持。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免征或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全面实现“禁实”目标,日照市每年可节约耕地1000亩,推广应用新型墙材的每年可销纳工业废料26万吨,“禁实”将为推动日照市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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