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埋死的工人向谁喊冤
施工中“丢”了一个人,而且就在事故现场(受伤者被送医院),居然没人察觉、寻找,可见那里的劳动管理混乱到了何种程度,在老板、工头眼里,工人的生命又是何等卑微。如果不是因为尸体腐烂发臭,不是8天后被工友发现,那位冤死的工人岂不“人间蒸发”了吗?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而且是等值的,不论长幼、贫富。道理虽如此,现实却有别。在某些人看来,社会地位低下、无钱无势的劳动者的生命,就比不得富人、“官人”;如果是农民工,就比不得随便哪个城里人。这是很丑陋的观念,比这观念更丑陋的是歧视行为。而它们又确实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
劳动者受雇于人,“出售”的是劳动力,而不是生命、健康权;企业主雇工,“购买”劳动的同时,必须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因此,劳资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是必要的,也是法定的。而那位葬埋于混凝土的工人,显然没有这样的合同。他被临时雇用才一天,甚至没有工友认识他,他连籍贯、住址都没留下……
于是,我们又不得不诘问当地的劳动管理部门:对这样管理混乱的工地、这样视工人生命如草芥的用工单位,为什么不监管、不处罚?假如从用工、开工之初或者哪怕早一天严加监管,何致发生如此惨剧?如今,那被混凝土葬埋致死的工人该向谁去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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