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生产水泥制品机械及配套产品的管理办法
水泥制品机械及配套产品的管理办法
(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水泥制品机械及配套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确保为生产水泥制品提供可靠的产品,同时为做好定点生产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泥制品机械及配套产品(如钢筋、密封橡胶圈、涂料、外加剂、掺和料等)生产企业申报定点生产单位及管理。
第三条 申报定点生产单位以自愿为原则。
第四条 凡申报定点生产单位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正式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中国水泥制品工业协会直属会员单位;
3、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有完善的工艺设备和检测手段;
4、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社会信誉;
5、无用户不良反映记录;
注:已通过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者优先。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
1、 正式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中国水泥制品工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工程技术人员数、厂房面积、主要生产设备及型号、年产值、固定资产);
4、主要产品规格型号及生产能力;
5、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已认证);
6、用户反馈意见(五家以上)。
第六条 申报企业将有关文件资料报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对申报文件进行审查,合格后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设备、规模、管理情况),并将结果于《中国水泥制品》会刊上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由中国水泥制品工业协会统一颁发“水泥制品机械及配套产品定点生产单位”证书和铜牌,并在全国性报刊和会刊上公告。
第七条 凡申报定点生产单位的企业应交纳定点费10000元(包括申报费1000元、审查费5000元、公告费4000元)。
注:未通过审查者公告费退回。
第八条 定点生产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应重新申请确认。凡在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投诉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泥制品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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