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混凝土浇筑发生坍塌 一监管人员一审获刑
2004年9月1日,江宁区科学园大学城江苏商业管理干部学院新校区,正在建造现代教育中心的施工现场,在一片繁忙中,谁也没有意识到危险的降临。突然,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的大楼9轴至13轴之间的屋面梁板发生整体坍塌,5名正在附近施工的工人当场丧生,另有两人重伤。
按照惯例,当建设方、监理方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本起事故的责任划分理应画上句号,但事故发生一年后,江宁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江宁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隶属于江宁区建设工程管理局)工作人员陶某和周某提起公诉。此时,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10个月。
审判现场
去年9月,江宁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公诉方认为,2004年5月25日、8月4日,两被告人两次进入事故发生工地进行安全监督,但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未按照规定审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使该工程始终处于无项目经理、无安全员、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施工;在发现施工现场已进行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并没有专项设计方案时,未制止、发整改通知书,放任施工方盲目施工,致使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方对合议庭表示,两被告人的不作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庭审中,两被告均称,在2004年8月4日的安全监督工作中,他们未发现施工方已开始进行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两被告的辩护律师均提出,由于该案系多因一果案件,即使两被告应负责任,但二者因果关系的强度尚不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两被告虽然有过错,但没有犯罪。
一审判决
由于本案系全国首例,因此江宁区检察院两次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足显慎重。2006年5月17日,根据证人证言及反映事故现场的刑事摄影照片,江宁区法院合议庭对事故发生前作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代表,两被告应履行监督职责而未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发生的事实有了清晰的判断。合议庭认为,多项证人证言已证明,在两次的安全监督工作中,两被告已发现施工方正在搭设大规模模板支撑系统,并在询问后得知搭设该系统没有专项设计方案,尽管如此,两被告并未制止、发整改通知书,因此两被告称未发现搭设模板的说法不是事实。法院同时认为,本案后果极其严重,两被告作为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公务人员,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均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两年。据了解,两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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