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及履行混凝土买卖合同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
多年来我们北京市建孚律师事务所代理了大量的商品混凝土买卖纠纷案件,长期担任过多家混凝土企业的长年法律顾问,在代理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根据以往的经验以及混凝土企业在卡签订及履行混凝土买卖合同时经常会涉及到的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我们编写了一套针对混凝土行业的法律指南,将对这些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咨询、解答,希望能够对混凝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给予一定的帮助。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订立合同应经过那些程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要想签订合同,就需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这一过程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什么是要约?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换言之,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什么是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什么是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那些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对于不能即时清洁的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什么是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未与不特定的多数人签订合同、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且是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的,同时也是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进行变更的。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什么是表现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即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就是指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虽然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是,善意的相对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且与其签订合同或者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或撤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权消灭:(一)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形式撤消权;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
什么是民事欺诈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什么是胁迫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的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什么是乘人之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0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见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什么是显失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犯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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