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条例》:违规用“袋”处以重罚
《条例》第二条第四款,在注解建筑经营活动定义范围时,增加了建筑材料和商品混凝土的内容。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在论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把散装水泥、墙体改革管理机构纳入其中。
《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目录。”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在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该《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对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除责令改正外,并课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罚。第八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以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条例》第九十条还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进程的要求,吉林省从大与时俱进地在地方法规中增加了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这几项工作无疑将是极大的促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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